原本高高興興買了套房,交房時卻遇房屋面積“縮水”,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莫名其妙少了幾平米,開發商對此卻置之不理,鄭州的龐先生就遭遇了樣的煩心事。9月29日,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的幫助下,龐先生拿到了期盼已久的39144元差價款。
【案情】5年后拿到新房,卻“縮水”1.93平方米,咋辦?
2014年10月,龐先生與開發商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龐先生購買某公司開發的位于鄭州市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積為130平方米,總價289萬余元。合同中還對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進行了約定:“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5年后,龐先生終于等來了交房,可經專業人士測量,龐先生房子的實測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少了1.93平方米。要求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差價遭拒后,龐先生將某公司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開發商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龐先生房屋面積差價款39144元。
由于判決生效后,某公司并未履行,龐先生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詳細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釋法明理,告知其如繼續拒不履行,將會面臨被列入失信“黑名單”、被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對公司的商譽及正常經營將造成嚴重影響。
經過執行干警多番釋法明理,感受到強大的執行威懾力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動聯系法官,全額付清了執行款,案件至此得以順利執結。
【提醒】遇購房面積“缺斤短兩” ,購房者應注意理性維權
執行法官隨后表示,在商品房買賣中,因樓盤規劃變更、公攤面積調整以及測量誤差等因素,開發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面積與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的現象時有發生,其近年來處理的由此所引發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為此提醒廣大購房者,一旦發現所購買商品房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出現“面積差”,應注意及時通過與開發商協商、向有關部門投訴、依合同約定方式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司法實踐中,通常情況下,對于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則購房人維權時可直接依據相應合同條款處理;對于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現實生活中,部分開發商為“避重就輕”,利用“約定優先于法定”的處理原則,會在提供的合同范本中設下“陷阱”,約定相對較輕的違約責任。因此,購房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避坑”,特別要注重審查處理面積差異的相關條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另需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規定僅用于規范商品房買賣,不適用于二手房交易。二手房面積差異糾紛,則主要是依據雙方合同約定以及公平合理原則處理。同時購房者在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前,應注意搜集關鍵性證據,如購房合同、開發商的宣傳彩頁、現場照片等,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